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搜狗做题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7/16 21:29:50
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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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