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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为什么在罗马法中成为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制度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搜狗做题网作业帮 分类:历史作业 时间:2024/07/08 20:34:59
占有为什么在罗马法中成为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制度
占有为什么在罗马法中成为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制度
在历史上,罗马法与日耳曼法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在罗马法上,占有始终是一种事实状态,“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的实际意图.‘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signoria)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dominazione).”但罗马法实际上是将占有与真实的支配权分开考量,因而其专设的占有诉权制度也就仅仅对占有进行保护而不涉及真实的权利了.基于对罗马法的研究,马克思精辟地指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与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而在日耳曼法上,占有(Gewere)制度的性质则显得没有那么清楚了.虽然占有本身亦被看作是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但这种状态通常与其背后的法律上支配权密切结合在一起,亦即占有是作为法律上支配权的外在形式而存在和受法律保护的.这就好比是硬币的两面,一面是占有,另一面是本权,二者成为不可分离的整体了.用萨维尼的话说就是,“如以占有解释为与物之关系,自为事实.如解释为由此关系所生之法律上之力,则为权利.”因此日耳曼法上的占有争讼就不仅仅是在解决占有问题,往往同时也是在解决真实的权利问题了.但是到了耶林那里,他对占有的理解则显然与之有了分歧,他认为“占有是所有权的实现.占有是事实,所有权是权利,占有是事实上行使某种请求,而所有权是在法律上确认实现的权利.”作为硬币两面的占有事实和权利之间出现了缝隙.